2017年11月4日上午,“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近代转型及未来展望”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师范大学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和上海市法理法史学研究会联合举办,旨在对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对中国近代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经验教学进行总结,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进行全方位解读,促进法律史学界与民法学界的交流与沟通。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上海市法理法史学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苏亦工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马英娟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郑显文教授等出席会议。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开放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苏州大学、深圳大学、福州大学、扬州大学、天津商业大学、济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以及译林出版社等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郑显文教授主持开幕式。马英娟教授代表校方表达了对会议圆满成功的良好祝愿。蒋传光教授代表学院欢迎与会代表,指出此次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必要性,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具有社会意义,中国的法治之路应该注重本土资源,真诚希望这次会议对中国法制建设能够大有裨益。
赵晓耕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商事研究面临一些新的议题。本次研讨会大多从法制史角度来看待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也很有价值,这样的交流和讨论对法制史的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王立民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十九大报告指出,《民法总则》的出台后,民法典的制定将必不可少,这就需要我们对以往中国古代立法的经验予以借鉴,在此次研讨会上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会对民法典的制定献计献策。
本次研讨会论文集共收录论文30篇,会议选择其中21篇,分为四个单元,安排各位学者进行了精彩的学术演讲和评议,各位与会人员也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刻而细致的讨论。
会议第一单元由王志强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在研读历史文献与出土简牍的基础上讨论汉代继承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王捷副教授的《岳麓秦简所见“执法”赘补》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文本梳理,明晰了秦监察制度的真正面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南玉泉教授详细解释了正卫弹的概念,产生的目的,辨析了正卫弹和里弹的区别,从而进一步明晰了正卫弹的性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海航教授《元代官田侵害与民田交易纠纷的法律规制 》一文检讨了元代赐田、职田、寺观田及民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苏亦工教授主持第二单元。赵晓耕教授将古今民法观,中西民法观结合,表达了对传统的民法要有正确的认知、要正确看待民法背后基础的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启成教授因故缺席会议,《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一文由评议人王志强教授代为报告,本文对“民事权利”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梳理;朱庆育教授认为我国正在走向民法典,如何能够在既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形成一部科学理性的法典,已经现实问题,传统的习惯法对中国的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律史和民法学界需要进行交流的价值所在;刘保玉教授《<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规定评析》则对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制度仍存在些许遗憾和不足进行梳理。
第三单元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力教授主持。高其才教授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研究中国社会的秩序究竟是由哪些规范支配,并总结了苗族侗族村落中“自我治理”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法典制定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龚汝富教授认为,近代以来宗祧继承制度逐渐没落,但维系宗祧遗序的谱牒传统在乡村宗族社会中转化为一种顽强的民间习惯继续发挥其影响,民国时期习惯法就要重于法律;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张小也教授以个案和民间文献作为文章的主要材料,通过研究《罗氏宗谱》的内容讨论族规和国法之间的关系,从微观角度揭示了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来自民间社会的反响;福州大学法学院蔡晓荣教授的《从家长权到亲权:变动的亲伦关系与法律秩序》一文,回溯了从中国传统家长权到近代亲权制度的脉络,并结合大理院的判决和解释例,将亲权和家长权做出对比;于飞教授从比较法角度,梳理了《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的发展史,对我国民法中价值理念立法化的原因做出探析,并从解释论立场提出了对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看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杨立民博士在《“以法治孝”的传统承继与现代转型》一文中直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古代“以法治孝”的传统经验,给出相应对策;济南大学政法学院郝丽燕博士《<民法总则>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信赖责任与缔约过失的竞合》一文旨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无权代理责任范围和含义进行阐释。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担任第四单元的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教授指出传统古代契约种类丰富、调整对象广泛,其中“守信”和借助各方来保障契约效力的实现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它充分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诚”“信”道德观和精神;扬州大学法学院尹萍副教授对清末民初商标案件的审判机关,法律依据,判罚方式以及设而不用的领事裁判权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展现了近代法制转型巨变中商标审判制度部分的缩影;华东政法大学陈颐教授展现了清末民初的新式法律人在民事法律渊源问题这一模糊法律景象之中的努力与选择,探讨这些选择可能的出发点与动机,并表示“答案亦值得继续寻踪”;上海交通大学娄敏博士不仅从传统地权结构上阐明了借贷与租佃的相互关系,分析了押金增加所导致的质的变化,即从借贷到加押,到典的变化过程,还讨论了金融与租佃两个市场不同的投资风险,债权因此向佃权转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吕铁贞从微观角度入手,分析了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民间借贷利率二元并存的现象,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判决情况;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郑全红教授 揭示了法律近代化大潮中女子财产继承权逐步确立的过程,并指出民国时期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背离的状况,诉求两性平等。
本次会议为每一位发言人都安排的专门评议,相关评议人本着促进学术进步的出发点对每一份报告提出了学术批评和中肯建议,或从自己的专业研究领域角度针对同一问题提出看法。参与会议的法学大家和学术新锐在“报告——评议——讨论”的过程中真正达成了学术交流和思维碰撞的良好效果。正如本次研讨会负责人郑显文教授所说:“现代民法制度迫切需要从传统民法制度中汲取合理因素,法律史学界和民法学界的交流和沟通对此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也是举办本次研讨会的初衷。”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近代转型及未来展望”学术研讨会充分发挥了上海法理法史学研究会的学术引领机制,跨学界搭建了思想交流和学术批判的平台,体现了中国法学的理论自主性和创新性。通过跨界学术交流产生的理论成果,也势必会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哲学与法政学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