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师范大学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海师范大学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职能部门、学院)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排摸、统计和申报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具体说明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学期帮困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其他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12.5元/小时,生源地为新疆或西藏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可适当调高,原则上为最低标准的1.5到2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薪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或部门统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汇总表》,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心于每月20日前做好统计报表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每月月底打入学生的平安银行学思卡中。
第二十四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凡不接受岗前培训者,不得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三方协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和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随时可以通过中心及学生所在院(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后不改的学生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中心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其它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社会实践及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学生评价或考核体系应适当参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