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教授应邀来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作学术报告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3-12动态浏览次数:89

2014年3月9日(周日)上午10: 00-12: 00, 2014年3月9日上午10点整,由法政学院举办的迎校庆60周年暨法政学院建院60周年系列活动中的法政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的第二场在文苑楼1002室进行,中国社科院的刘作翔教授应邀为我院学生带来了一场关于“权利相对性”理论的讲座,题为“权利相对性理论及其争论——以法国若斯兰的‘权利滥用’理论为引据”。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出席并主持了该讲座。
刘教授的报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为什么要研究权利相对性理论以及其在中国的研究现状。第二,法国诺斯兰的权利相对性和权利滥用理论。第三,从国外一些学者的不同观点讨论言论自由是否为一种绝对权利。第四,关于绝对权利本身的争论。第五,权利的限度理论。
关于报告第一部分,刘教授认为:权利相对性理论来自于权利限度理论,有权利就有限度。承认权利的限度就是承认权利的相对性。而承认权利的限度就是承认权利的滥用。如此,权利的先限度理论,权利的滥用理论,权利的相对性理论是认识权利现象及其本质的逐步递进的逻辑理论链条。在目前中国,权利被戴上道德正当性的光环,所以在中国权利相对性理论由于矫枉过正的权利观而不易被接受。对此,要从我国社会的具体案件和国际社会上的判例来思考,才能逐步发觉权利相对性理论的价值。所以应该在不迁就社会现实的前提下来科学解释权利的真相和本相——权利相对性。
在报告的第二个部分刘教授给我们介绍了诺斯兰的权利相对性和权利滥用论:虽然没有具体的法规,但是作为一项原则,它是高于立法者之上的一项真理。立法者制定的权利并不能抽象地实现于空间,而是在社会中应用的,其目的是为实现公理,而不是抗辩公理,否则就是背虐法律,滥用权利,就应当引起制裁。权利的行使应当满足合法而正当的利益,道德和同情的原则不准许法院对于一种受奸恶意思煽动,受恶劣情绪控制,对本人毫无益处而于人有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报告的第三个部分刘教授介绍了国外学者就言论自由是否为绝对权利的争论,分析了他们各自主张的时代背景,并认为直到今天为止言论自由是否是一种绝对权利一直存在争议。认为“绝对权利是一种权利人一直持有的权利,是其他人必须无条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在两种权利的内在关联上做出判断是解决言论自由问题的方法。”
报告第四部分关于绝对权利本身的争论中,刘教授用观点对比分析和实例对比分析的方法阐明:没有绝对的权或利益,都只有经过衡量,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所以坚持某些利益的绝对性会导致顾此失彼。
报告的第五部分刘教授运用权利相对性理论对我国当下的一些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权利限度不光是对公民的要求,对政府也有要求,即使在紧急状态下政府也不能借此恣意行为。而且认为理性的生活秩序要求在个人权利和公共秩序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在总结中刘教授说:“通过对权利现象分析,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应该确立权利限度的观点。拥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拥有限度,权利相对性理论来源于权利限度理论,有权利就有限度,超越权利的限度就可能走向权利滥用。“,“明白权利相对性有助于我国社会冷静下来,对于一些权利现象做认真的分析。在整个社会弥漫着权利虚无化、权利乌托邦的色彩之时,应该科学地对权利现象作出一些界定,来解释权利现象。”
针对学术报告所涉及的关于权利理论的学理问题,刘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和交流,并逐一认真地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各种问题。

法政学院通讯员:李晓洲、胡成
                                                      201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