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的法律文书研究”学术研讨会召开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0动态浏览次数:122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在“丝绸之路”沿线发现了许多古代各时期、各民族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的发现,为深入探究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文献资料。20181117日,“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的法律文书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师范大学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承办,旨在对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讨论,在此基础上促进法学界与历史学界的交流与沟通。众多学者围绕该主题展开讨论,奉献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吉林大学吕丽教授,中国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厦门大学周东平教授,上海市法理法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郑显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志强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杨振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和陈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曹旅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陈灵海教授和王沛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张小也教授,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史睿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赵贞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彭炳金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蒋铁初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斐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邬文玲、孟彦弘、刘晓研究员;《史学月刊》副编审徐莹等全国各地学者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郑显文教授主持开幕式,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参加本次会议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详细介绍了召开本次会议的缘起和学术意义。吕丽教授在致辞中对此次高端学术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希望法律史学和历史学界的学者能够在本次会议中展开深入交流,共同促进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周东平教授在致辞中阐明了丝绸之路在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蒋传光教授认为目前中国法制史学科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法律史学研究应以史学为基础,以法学为目标,多角度立体地展现出中国法制史的全貌,要注重对历史上法的运行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法理分析。

本次研讨会论文集共收录论文二十余篇,分为四个单元进行了精彩的学术演讲和评议,各位与会人员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会议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首位报告人是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杨振红教授,杨教授认为历来对秦汉时期通行的凭证“符”的尺寸存在异说,将传世文献和新出土的简牍材料充分结合,证明秦统一后将所有的符包括铜虎符,竹使符等均统一为六寸。接下来,邬文玲研究员在前人基础上,对居延汉简214.33号文书中“均”字的进行了论证,并通过字形与意义,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天津师范大学彭炳金教授根据唐代墓志中关于清白科的资料,对唐代荐举制度中的清白科进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以十八至十九世纪苏州与重庆两地的商业诉讼为例,探讨明清中国商人在诉讼中平衡商业与政治风险的两难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主持会议第二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探讨了早期公文碑的体式特征及意义;北京师范大学赵贞教授结合律令的记载,尝试对吐鲁番文书中的身死文书进行梳理,重点分析籍帐中死亡人口的著录方式,并对身死勘验的过程以及身死衍生的名籍与田地变更等问题略加讨论。中国计量大学的王斐弘教授,从一件唐末五代时期的土地返还纠纷案出发,解析其中颇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认为古代的诉讼具有追求实质正义的性质。深圳大学的张小也教授通过对《胡文昭公墓据碑》进行分析,认为清代的宗法伦理已深入人心,这块碑文实际上就是一件产权证明。

会议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发表了《霸姬盘小考》的演讲,作者对2007年于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霸国青铜器霸姬盘铭文内容进行了考证,认为该铭文内容是西周时期重要的诉讼资料。上海师范大学吕利副教授用新的思路,解读了内容扑朔迷离,众说纷纭的《曶鼎铭》铭文第二段。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的张传玺老师通过《二年律令•告律》127-130简的合理补字和顺序编联,提出了秦及汉初的减罪形态。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李勤通老师解读了“譊、妘刑杀人等案”审理者主体的各种可能性,认为“丞相史”的观点合乎《二年律令•具律》中丞相掌有司法权的制度,是最为合理的,该案可见秦代丞相及丞相史的司法权,秦代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具有多元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刘晓研究员展示了元《成宪纲要》及所附“通制”的原文比对,认为《成宪纲要》对通制的延续性很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邬文玲研究员担任会议第四单元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副教授张雨以府州法曹与功曹、仓曹为中心,研究了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前期赃赎钱物管理中的地方政务运行,发现在地方官员考课事务上,功曹和法曹之间的相互配合更主要地通过法曹“掌赃赎”职能来实现。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根据五代十国诏敕中有关“钱货”的重要线索,对五代时期钱货法律渊源进行考证。西北大学的顾成瑞老师认为,“勋官充杂任” 在唐初并不存在,随着勋官授予人数的增多,其作为唐廷调整官制的权宜之法而出现。华中师范大学的李云龙为大家清晰地梳理了《天圣令》与唐宋死刑奏报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蒋铁初教授通过对清代供招已符和司法冤狱的防治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提供有益的借鉴。

最后,闫晓君教授和史睿研究员对本次会议作了归纳和总结。闫晓君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是一次成功的跨界会议,不同学科的同仁都将从本此研讨会中得到收获,我们应当继续从史料出发,对法律事件和法律人物进行还原,注重史料甄别,恪守历史真实,作为法律人应当在此基础上追求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史睿研究员指出,近年来历史学和法学的结合日趋密切,本此会议评议者与发表者之间的沟通非常真诚,这使我们感受到两个学科之间的交流一定会有更好的前景,他还特备强调在法律史学中展开对“法律语汇”研究的重要性。

本次研讨会是由法学界和历史学界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新发现的古代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进行学术交流的有益尝试。通过不同专业、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交流,拓展了学术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方法,促进了法学和历史学研究的共同繁荣。

 

                                                 16级法学理论

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