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民事电子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9动态浏览次数:256

 20171216日下午,“民事电子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双百”讲坛暨第三期“浦江民诉沙龙”)在上海师范大学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联合举办,对民事电子司法的正当性以及如何运用电子技术推进司法公正和效益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国计量大学、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一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江苏昆山市检察院等江浙沪三地的理论与实务专家近4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其中有上海市法学会林国平常务副会长、毛坚平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刚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福华教授、复旦大学段厚省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洪冬英教授、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李峰教授、邓杰教授等。

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主持开幕式,代表学院欢迎与会代表,指出此次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对民事电子司法领域的法学研究大有裨益。毛坚平秘书长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上海市法学会近年来和法学院校、政法实务部门多次举办研讨会,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研究。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在更宽广的领域对有关主题深入研究,提出有质量、有效果的见解,为民事电子司法的发展献计献策。

会议研讨第一部分为主题发言。首先为上海市师范大学李峰教授进行“民事电子司法学术研究回顾”的主题发言。他通过法学CSSCI期刊(集刊)论文检索分析,将十七年来民事电子司法学术研究历程分为起步期、沉淀期、爆发期三个阶段,并介绍各阶段代表性学术成果及主要观点,梳理虚拟诉讼、电子数据、ODR、电子法律交往等概念在中国的提出及运用情况,同时比较民事、刑事电子司法学术研究的各自特色。展望民事电子司法学术研究的未来,他指出:电子社会为我国民诉原创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实证分析方法在电子司法研究中具有特定内容,并将得到广泛运用。今后将在更宏观。更具体的层面针对基础理论、电子法律交往、电子证据运用、多元化在线纠纷解决等问题拓展研究方向。

第二位主题发言人为上海财经大学王福华教授,主题是“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基础”。首先,介绍了国外电子法院与我国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认为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然而,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在于,诉讼制度与信息技术能在何种程度以及多大范围上结合。其次,阐述民事电子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电子诉讼的优势与弊端、诉讼价值、程序选择权、诉权保障等问题,提出电子技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诉讼的价值和功能。最后,以域外经验为鉴,从立法层面以及技术安全层面为我国电子诉讼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位主题发言人为复旦大学段厚省教授,主题是“民事电子司法的若干问题”。首先,在法教义学层面,针对诉讼电子化对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影响,以及电子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程序参与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其次,在法社会学层面,认为诉讼电子化能突破传统诉讼设定的时空限制。与此同时,诉讼电子化也存在隐忧,法官高度依赖于先进技术,可能导致自身裁判能力降低。

第四位主题发言人为浙江工业大学张友连教授,主题是“互联网纠纷解决的实体法面向”。他从当下热点——互联网纠纷入手,分析了各大互联网平台上的典型案列,紧紧围绕法律与事实之间“眼光往返流转”的理念,明晰了从实体法面向的角度解决互联网纠纷应注意的问题,生动展示实体法在互联网纠纷解决中的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等程序问题的深刻影响。

第五位主题发言人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王江桥常务副院长,主题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及思考”。王副院长对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置的背景、理念、实践状况等进行了全面介绍,仿佛将大家置于未来空间,再现了一个诉讼全流程虚拟化的情景,引起与会人员的极大兴趣。

会议研讨第二部分为自由发言。与会专家根据主题发言以及自身的研究表达了对民事电子司法的思考。华东政法大学洪冬英教授指出:所谓电子诉讼,是指“电子化了的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应是电子司法的一种特定形式,并从接近正义、场域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司法成果共享、人工智能五个方面探讨电子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挑战,揭示“技术代替不了司法”这一根本态度。华东政法大学谢文哲副教授认为应对电子司法持三个态度:其一,诉讼制度与法律职业人必须对技术表现出拥抱姿态;其二,电子技术不能被神话,现有成熟的诉讼制度不会随着电子化方式产生根本性、实质性改变;其三,电子司法研究关注的重点应当是使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接。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提出:由于技术的层级以及诉讼环节的复杂性,每一种技术运用于每一环节所遇到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对于王江桥副院长的发言,吴教授提出疑问:在互联网审判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何难以实现,到底是技术层面问题,还是法官对举证责任理解存在偏差?上海海事大学吴莉副教授提出以下思考问题:电子诉讼能否借鉴电子化仲裁?人工智能能否代替法官?诉讼程序电子化的仪式问题能否通过技术解决?实务中程序选择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卷宗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双重保存,究竟是简化还是复杂?《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宫雪向王江桥副院长提出问题:互联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是否有新举措?王江桥副院长回应:由于互联网法院仅运行4个多月,加之大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多,但法院已与多家互联网企业商讨,力争使执行方法有所突破。南京师范大学马丁副教授认为:就电子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的问题而言,空间意义上的个体是指其存在于某个地方,传统诉讼与电子诉讼的区别在于,所看见的是肉身还是屏幕展现的个体,实际上还是面对面的,因此电子诉讼并没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中国计量大学谢绍静副教授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制定独立的“电子司法法”。华东政法大学陈刚教授对观点研讨进行了点评。指出:电子诉讼是接近正义的“第六波”,不仅为传统诉讼带来挑战,而且为传统诉讼的改造提供了契机。对于电子司法体系的研究,应重视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调整问题,构造完善的“诉讼的实体法”。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林国平常务副会长进行闭幕讲话。指出: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如何更好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司法裁判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当前亟需破解的司法难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扎扎实实的探索,定会有力推动民事电子司法的发展。(曾曼琴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