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理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11-04动态浏览次数:14


113日,“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理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师范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承办。来自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上海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近50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上海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所研究员王冲主持开幕式。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蒋传光教授,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先后致辞。欢迎与会代表参加本次研讨会,期待本次研讨会为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环境法学研究提供助力,进而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新的智慧与力量。



第一单元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树义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从宏观视角阐述了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讨论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分析生态文明建设可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并介绍了传统文化在理念和立法经验层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启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在制度设计层面阐释了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环境责任规范的整合应当坚持系统论方法,妥当处理好环境法律责任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一般与特殊关系,并认为环境法律责任的成篇需要坚持各负其责但项目融通的思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围绕传统文化引入法律宣传、资源保护立场选择、法律责任编纂体例、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等内容进行了深度与谈。



第二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定位,并阐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强调二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需实现内在衔接和有机统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责任编”设计的理论构想,并通过比较化考察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定位,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进行论证。浙江大学光华资源环境与能源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沈百鑫围绕环境法律框架、生态功能价值实现、行政责任与修复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度与谈。


第三环节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张赫曦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骁然副教授解读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发展历程,强调要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并妥善运用规制衔接与司法调适的手段,促进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双向互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汝副教授区分了国有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差异,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为视角,对两类诉讼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与整合,以期形成对国有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有效救济。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讲师张翰林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损害赔偿迥异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将二者进行界分,构建独立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梦兵围绕法律与技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度评议。




第四环节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人权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周文章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彭中遥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已形成“多诉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这增加了多项诉讼机制“错位配置”与“叠床架屋”之风险。未来,我国需摒弃还原主义之基本立场,转而依循整体系统观对诸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机制进行统筹设计与整合安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飞鸿强调应当谨慎对待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不可忽视其中的环境、投资、债务和政治四类主要风险。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区树添指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设计应注重政策规范与法律的协调与衔接,优化多元救济路径,发挥环保督察的监督作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副教授围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救济优先顺序、生态环境开发风险等内容进行了深度评议。




第五单元由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雪鹂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幸欢副教授以2021年的1028份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为样本,提出应当以诉请精准化提升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林潇潇指出对环境损害的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中最具代表性的难题之一,应当明确此类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标准。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王雨荣阐释了完全赔偿原则在无过错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困境,应当综合运用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张玲玲、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佳玮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环境损害责任诉讼提法、限制性赔偿原则等内容进行了深度评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刘振宇主持闭幕式。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秘书王奇才在学术总结中认为,本次会议体现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开展交叉研究的重要意义,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研究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并对与会学者表示了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彭中遥副教授结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时代背景,呼吁大家对环境公益维护领域所涉多类主体、多元规范、多项工具的协同互动问题予以关注,并对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救济这一“热”议题进行“冷”思考。最后,对与会学者表示感谢,并表示希望今后加强交流与合作。


(哲学与法政学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