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发票、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事业法人范围内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二、学校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核定的《上海市收费票据购印证》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统一领购、印制。《上海市收费票据购印证》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只限本校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三、校财务处是本校票据的职能管理部门,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购印、登记、保管、发放、内部领用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对校内各单位票据的领用实行二级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核销管理工作,指定人员若有变更,须及时向财务处备案,同时办理票据管理交接手续。
五、向财务处领用票据,采取“领用证”制度,必须正确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票据申领单”(见附件一),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后(非学历办班还需凭继续教育学院的《办学备案表》),才能向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六、各单位指定人员领用票据后一律不得转让出借,若交由其他人员开具,必须按规定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开具发票、收据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七、各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 正确记录票据的申领、使用、结存情况。
八、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调换。
九、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收费项目、标准合法,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一张票据如有两个以上项目,须分别填写,并在发票联、收据联加盖财务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各单位开具票据和收取现金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两个人同时分别操作。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十、如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完整,以备检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通过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校财务部门报告市财政局处理。
十一、应根据收费项目性质正确使用票据,按照票据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票据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十二、各单位领用票据,由财务处核定领用范围和数量。每月收费次数不超过五次或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的收费项目(学费收费项目除外),不得专门领用票据,应开具“上海师范大学缴款单”或相关结算单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对各学院领用办学点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的,应在财务处核定的范围内按规定开具、缴款及注销,如有暂时不用的票据,应及时交还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十三、各单位领用票据,可在财务处核定的领用范围和数量内滚动使用,每本票据使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已使用票据核销后,方能再在核定的领用范围和数量内领用。
十四、各单位使用票据,收取的现金应及时解缴财务处入帐,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处。
十五、财务处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超过规定期间尚未注销的票据,要查明原因,及时催缴。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审计处、监察处通报情况。
十六、为加强票据管理的力度,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财务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应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院系、部门领用的票据进行监督检查其使用、核销等情况。
十七、凡符合校办企业界定条件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公司,其票据管理办法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十八、违反票据管理法规,导致单位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票据使用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领取、使用、缴款、核销的,财务处有权暂停该部门的票据领用权利,待整改后再予发放。若发现损(撕)毁票据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包括票据使用内容、金额、收取现金的结算情况及尽可能提供完整的旁证材料,当事人还须递交书面检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作出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开具发票、收据授权委托书
经(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会议研究决定: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 的发票、收据的开具工作委托给 。票据号码自 到 共 份。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授权人 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收费文件的要求,将上述内容进行授权,并对自己所授权委托负总责。
(2)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权的权限及责任。
(3)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规定的有关收费文件等制度的宣传教育。
(4)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要检查票据的开具情况,监督其开具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
(5)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开具票据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纠正的要求;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
2.被授权人 的权利和责任
(1)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利,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上海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收费文件的规定。
(2)被授权人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对所做的上述工作负直接经济责任。
(3)被授权人必须认真学习《上海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收费文件及其他财经法规。
(4)要自觉接受授权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