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9-05动态浏览次数:10

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巩固和加强现有的学位授权点,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导师的职责

硕士生导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身作则。

(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协助做好入学教育。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三)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项考核。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同时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五)指导教师应负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了解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对论文的内容、结构形式、论证过程以及语言表达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论文的质量。

(六)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院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七)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

(八)导师应定期向本学科汇报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况。各学科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学院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导师的遴选

(一)遴选的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导师的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周岁(以每年2月份最后一天为限,下同)以下。原有学位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

3.在本学科中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相当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设两门学位课程。

4.应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活跃在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年来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发表;能够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二)遴选的办法

1.对于已经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2)学院在制订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前,开展遴选工作,具备任职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才能列入招生计划;

3)由学位点建设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投票,投票结果报研究生院。

2.对于没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2)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每年根据遴选条件对本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投票,投票结果报研究生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初选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三)中级职称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及程序

1.中级职称申请专硕导师的条件:

中级职称申请专硕导师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有过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其任职资格要求具体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实际情况负责确认。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中级职称申请专硕导师的程序:

填写并向申请的专硕学位点提交《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关于导师的流动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制。

各学院应定期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院和人事部门备案。在遴选导师时,要对原有的导师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一)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二)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者。

(三)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四、其他事项

(一)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硕士生导师年满56周岁不再列入第二年的招生目录,若学院同意硕士生导师超龄招生,学院与导师双方必须签署“研究生导师超龄招生协议书”。

(二)专业学位导师的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专业学位导师的职责、遴选和流动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