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30动态浏览次数:12

上海师范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校工会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校工会拨缴经费购置的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活动器具或教工小家建设用的家电、家具等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工会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校工会和二级单位工会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工会应按照校工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对其受资助的固定资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包括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设立专、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应是二级单位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各二级单位工会固定资产的配置、申购、使用、变动的审核及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二级单位工会管理员在二级单位工会主席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监督,办理调拨、报废等手续,并配合校工会对固定资产的抽查。

第五条 校工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包括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设立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工会各部门、二级单位工会固定资产进行购置、登记、清查、报废、日常监督等相关事项,于每年三月或十一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检查。

第六条 校工会、各二级单位工会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或管理员因变更,须办理好固定资产的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配置与申购

第七条 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校工会经费,进行相关固定资产的购置,并做好登记建档,须贴有相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不得将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工会固定资产。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二级单位工会若有购置需要,可按照相关资助办法,填写申购表,向校工会进行申购,经同意后,由校工会统一购置。

第九条 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对固定资产造成遗失等情况,应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未经同意,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对固定资产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

 

第四章  报废和转移

第十一条 使用固定资产的校工会、受资助的二级单位工会将需要报废或转移的固定资产书面上报给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员,并提出需要处置的理由,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校工会根据各二级单位工会上报的情况,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报废年限以及实物资产的毁损程度进行审核。低于5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电子类实物7年及以上可申请报废、其它类实物10年及以上可申请报废;凡是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由校工会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汇总后报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予以报废。

第十三条  根据评估情况,对于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校工会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处置,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废。

第十四条 因组织机构调整等牵涉到固定资产的分割转移,涉及到的二级单位工会自行调剂分割,并报校工会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若协商困难,则由校工会主持固定资产的分割转移,同时重新登记建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应交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上缴校工会,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工会不得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类教职工协会申购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购置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0日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之前有与之相冲突的规定、约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