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工会文体活动奖励办法 (修订版)
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工会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培养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和健身意识,展示我校教职工多才多艺、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学校工会对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二级单位工会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根据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在学校工会组织的校内外文体活动中获奖的二级单位工会集体和个人;
2.参加学校工会组队的由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的二级单位工会集体和个人;
3.参加学校工会组队的其他文体活动的二级单位工会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方式及标准
奖励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获奖的二级单位工会集体和个人颁发奖杯、奖牌或证书,并在校内有关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校级文体活动
集体:根据参加活动人数情况,获第1名或相应奖项,以实物形式,给予人均不超过500元的奖励,获其余名次的奖励依次递减;
个人:获第1名或相应奖项,以实物形式,给予每人不超过800元物质奖励,其余名次的奖励依次递减;
不设置奖项的活动,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个人发放参与奖。
2.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学校工会组队的其他文体活动
集体:获奖集体根据活动举办方奖励标准进行配套奖励,人均奖励(以实物形式)一般不超过校内同类活动的个人名次(或相应奖项)奖励标准;对未能获奖的集体,酌情给予鼓励。
个人:获第1名或相应奖项的,以实物形式,给予每人不超过800元奖励,其余名次的奖励依次递减;对未能获奖个人酌情给予鼓励。
以上活动各类奖项或名次的具体奖励金额由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在预算范围内讨论决定。
三、奖励发放
校级文体活动集体奖项的物质奖励打入各二级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个人进行实物奖励;其它奖励采取发放相应价值的实物的方式,实物奖品直接发放给获奖个人。
四、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
2.本办法经2023年1月10日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