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如何报销探亲假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9-18动态浏览次数:10

1、教职工填写探亲单,所在部门人事负责人签字,盖部门章;

2、探亲单左联(探亲假存根)交所在部门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前往探亲地探亲;

4、回校后凭探亲单右上联至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备注: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票硬座标准计算)在本人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按火车票硬座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