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发(2011)23号
为适应孔子学院开展汉语和中国文化教学的需要,加强我校外派孔子学院教师(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培养和储备合格的孔子学院教师师资,特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职责要求:
1.遵守《孔子学院章程》和孔子学院总部有关规定。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2.遵守孔子学院所在国有关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努力树立孔子学院教师的良好形象。
3.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孔子学院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4.按照学院要求,积极参与孔子学院开展的汉语言文化推广活动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任职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相应的普通话测试水平。
4.具备所在国通用语言的知识与技能。
5.具有汉语作为外语的课堂教学、课程设置、教学评估、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
6.具有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并服务于教学的能力。
7.了解和掌握中国文化基本知识和当代中国概况,具有良好的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能力。
8.身心健康,诚实、正直,性格开朗,具有良好的沟通和交往能力。
9.爱岗敬业,具有团队精神。
三、选拔程序:
1.个人报名,学院推荐。
2.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工作)小组面试并审议,确定候选人,推荐到国家汉办或进入我校孔子学院教师师资后备库。
3.国家汉办确定最终人选。
四、薪酬待遇:
1.出国教师(管理人员)国内工资保留国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和国家与本市规定的各类补贴和津贴等部分。岗位津贴按相应岗位全额发放。
2.计发生活补贴:每月3000元人民币。
3.出国教师(管理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按照国家公派教师标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11]194号),由国家汉办支付。
五、其他
1.派出人员应按照规定任期完成工作任务。如确有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应提前三个月向国家汉办和学校提出申请,国家汉办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条款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