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上海师范大学工会“教工小家” 建设专项资助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30动态浏览次数:10

上海师范大学工会“教工小家” 建设专项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二级单位工会“教工小家”建设,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资助二级单位工会“教工小家”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校工会每年资助若干个二级单位工会开展“教工小家”建设。

第二章  资助的主体、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教工小家”系指二级单位工会位于本单位的固定教职工活动场所。

第四条 “教工小家”建设专项资助仅限资助实物,不资助款项。

第五条 认同本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二级单位工会每3年可向校工会申请价值2万元(单价或累计)的教工小家建设专项资助实物,如资助金额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每3年为1个周期。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教工小家中供教职工活动的相关设备(不含办公用品)和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包括教工小家活动室的改造、装饰装修等费用。原则上以方便教职工活动为宗旨、适用够用。

第三章  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符合资助规定的二级单位工会可根据自身教工小家建设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申请表》(见附件),附小家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并经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

第八条 符合资助规定的二级单位工会在1个周期内可以反复申请,但须合理申请且不得超过限额。若有必要超额申请,二级单位工会必须另行提交书面报告。不申请的二级单位工会,视为放弃本周期的资助。涉及“教工小家”拆并的或在建设“教工小家”过程中具有创意和特色的二级单位或会员数超过120人的二级单位具有优先申请权。

第九条 校工会经工作班子讨论、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固定资产规定,依专用申请表上的实物信息进行统一购置。该实物作为校工会固定资产,由校工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后交付,由二级单位使用、保管和管理,不得挪为它用,校工会进行监督和清查。

第十条  校工会将适时开展“教工小家”建设资助经费使用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0日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之前有与之相冲突的规定、约定同时废止。